振华中学电教设备借用管理制度
振华中学所属有特定用途的电教器材、计算机设备、实验设备等(数码相机、投影机、照相机、笔记本电脑、计算机网络设备)。为了保证国家资产的使用安全,充分发挥专用设备服务教学工作的作用,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:
1、贵重物品从购买之日起,要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设备使用技术档案,要详细记录设备的规格、型号、用途、购买日期、原价、供货单位、保修时间、保修部。
2、各部门若因公需使用有关设备的,应按照审批权限由部门或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(应包括:事由、使用人、使用时间、归还日期等),经信息中心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,并当面验收设备性能状况,填写相关借用记录。
3、借用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相关设备,一般情况下,投影机、数码照相机借用期限不超过三天,笔记本电脑借用期限不超过五天。特殊情况(工作需要,不在本地)应及时向信息中心说明情况,及时办理续用手续。
4、借用单位应指派专人管理借用设备,应保证专用设备不移做它用,应保证借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基本维护。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基本设置,更不得擅自拆卸。凡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作出赔偿,由此而给学校工作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。
5、贵重物品为学校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外借或移做它用。
6、贵重物品的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,加强管理,坚持原则,积极维护,最大限度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