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资产管理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由学校的房屋、建筑物和教学设备、器材、用具(指价值在8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;价值虽不满800元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品;单价为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)等项组成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的财产,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物质基础。爱护公物是每个师生的公德、美德。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给予珍惜、爱护,全校师生都有监督、检查的权力。
第二章 管理组织
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统一管理。校产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,由总务处主任、总务处校产管理员、各部门校产管理员组成。各部门校产管理员在总务处管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每年年底,各部门校产管理员必须在总务处的领导下,对所属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,并报总务处,由总务处汇总后做出年末校产报表。
第四条 校产管理小组职责范围
1.负责自制、拨入、资助、捐赠、购买物品的验收、登记、入帐、发放工作。
2.负责办理外借、调出物品的手续,并协助有关部门追还外借物品。
3.负责报废物品的上报、处理、登记、注销和交款事项。
4.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,了解使用、保管情况,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,对物管工作好的或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。
5.负责各部门校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工作的监交事宜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
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,必须根据需要统筹安排、精打细算、力求节约的原则,报校长批准,由总务处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所购买的一切固定资产,必须经校产管理员验收、清点,在凭证上加盖“固定资产验收”印章后方能投入使用,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。
第七条 凡上级拨入或资助、捐赠的固定资产,如通过校领导的,则由校领导通知校产管理员验收,清点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保管使用;如直拨各部的,则由各部门向总务处报告物品的名称、数量,经校产管理员验收入帐后方可使用,否则不得动用。
第八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(柜、写字台等),按成本价(工、料)计价,经校产管理员登记入帐后方能投入使用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出、处理与报废
第九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,有外调或借出校外的必须经校领导批准,并持领导批件到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处办理外调或外借手续,由总务处出具“出门证”。外借资产如有损坏,应报领导裁决。
第十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,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和借用,确需调动或借用的,需征得部门校产管理员的同意,并办理物资转移手续,办妥财务处理或借用手续。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,必须由保管部门的管理员按物品名称、数量列出清单,凡固定资产一次报损报废总价值在2000元以内(含2000元),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核销;凡固定资产一次报损报废总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,应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批。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,应全部上交财务部门,有关批件和收款收据,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妥善保管,以备检查。
第五章 验收、登记与保管
第十二条 凡购置、拨入或捐赠的一切固定资产,必须经总务处校产管理验收、清点,及时入帐,入库保管。经领导决定发放给各部门的物品,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、交接手续。
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
第十三条 要树立“爱护公物为荣”的风尚,发动师生监督检查。对违反规定的现象,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四条 校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部门核对资产,了解使用保管情况,各部门要予以支持,随时提供有关情况,共同管好财产。
第十五条 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资产核对、使用、保管工作的实施情况。
第七章 交 接
第十六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,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交接,向接管者办理移交。
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接管者,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后方可接管。如有实物与帐面不符,要查明原因,属丢失、损坏的要报请领导裁决。
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,必须有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务处校产管理员监交。交接双方核实物品后应在帐面上写明交接日期,并由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。